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7:03:06百科知识库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以及金融机构配合冻结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

本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适用于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内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冻结有其独特性,比如要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需要得到金融机构配合等。因此,冻结的实施程序理应有别于一般程序性规定。本条第1款旨在排除适用第18条的部分款项。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下列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载明的事项一般包括冻结的时间、地点,实施冻结的单位和个人,被冻结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冻结的单位和个人,冻结的具体事项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无须遵守第18条的其他几项规定,即:无须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而,无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无须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无须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须邀请见证人到场,无须由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然,本条仅仅是排除适用第三章第一节第18条的部分规定,没有排除适用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般规定的其他条文。

行政机关应当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为了规范冻结行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随意冻结,冻结决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金融机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书面凭证多表现为协助冻结通知书或冻结通知书等,载有协助冻结单位的名称、冻结的法律依据、冻结的财产所在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冻结数额、冻结起止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决定冻结机关的公章和日期等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行政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书面文书的名称各地有所差别,本条第1款将其统一规定为冻结通知书,今后,应当按照本款的精神逐步统一名称。

二、金融机构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的义务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冻结存款、汇款需要金融机构的协助,既要考虑行政管理效率,也要考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正常业务开展。

1、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协助冻结,在冻结期限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被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之所以要求金融机构接到书面冻结通知后立即实施冻结,不得拖延,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资金,进而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实践中,具体办理协助冻结存款的是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营业机构一般会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以便及时处理协助冻结事宜。

2、金融机构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资金流动方式越来越方便、快捷,自动存取款机.、网上银行等交易工具的出现,使得大笔资金在触摸按键和点击鼠标中即会实现转移。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在实施冻结前很短的时间内,当事人也可能会转移资金,使得冻结落空。因此,禁止金融机构在实施冻结前泄露冻结信息尤为必要。

3?金融机构有孝又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冻结要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除了这些行政机关以外,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不得要求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汇款,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对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冻结没有义务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有关法律文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就应当协助办理冻结。一般而言,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协助冻结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或者汇款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协助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协助冻结通知书上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引导案例】不实的冻结信息引发银行挤兑

2009年6月2日中国广播网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由于“超生子女家庭不缴或者缴不起罚款,亲戚的银行存款都会被政府冻结,直接划走”的谣言在重庆涪陵区百胜镇近5万农户中流传。从5月26日开始,位于该镇的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的3家储蓄点遭遇挤兑,28日赶集的那天达到顶峰。

银行大门一开,就被挤得水泄不通,因为人太多,政府还派了人到现场维持秩序。百胜镇党委有关负责人说,3天之内估计有几百户的居民在农村商业银行取走了现金200多万元。针对这一现象,当地镇政府28日广泛发出通知,称“冻结存款"的说法是有人造谣。29号挤兑的人群明显减少,30号彻底消失了。传闻中账户中的钱被政府划走的张某说,2005年他家生了二胎,当年政府、法院来了通知,要罚款2.3万余元,这笔钱他一直没缴。几天前他父亲患病去世,他从外地回家奔丧。5月25日下午,他到银行取款,结果银行人员说,账户上20800元全被执法部门取走了。他相当激动,当场就与对方闹起来。传言发生后,张某不断向政府和警方声明,自己没说“亲戚银行款要被冻结"的话,“这件事传来传去就变味了”。

【分析】本案涉及实施冻结措施应该遵循何种形式与程序。本案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对超生子女家庭进行罚款是一项行政处罚,如果超生子女家庭不缴罚款,政府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并划拨抵缴罚款,因此,本案中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超生户张某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并划拨抵缴罚款。

然而,《行政强制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第18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本案中,如果政府、法院对张某的存款实施冻结措施有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后且向银行交付了书面通知,则冻结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对冻结措施的程序要求;对所有不缴罚款的超生子女家庭的存款实施冻结,都应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

《行政强制法》第30条还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这说明,冻结通知自交付受领时生效,否则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责任。新疆媒体曾报道了一件银行协助法院执行农民工拖欠工资但冻结没有发生效力的案件。2009年12月15日,农民工刘某持已生效判决书来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法官前往银行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得知被执行人的账户上有近3万元存款,执行法官随即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的6OOO元案款先进行冻结。冻结手续办好了,法官离开1小时后,银行打电话称,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被全部取走了。执行法官立即返回银行,调取了提款记录。记录显示,被执行人的存款已被人分两次全部提走。银行核查后认为,可能是在办理冻结手续的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对被执行人账户上的款项进行限制,恰好又碰到被执行人提款,因而本以为冻结的资金被提走。虽然存款流失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主观过错造成的,但没能及时对账面款项进行限制,导致案件的顺利执行受到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后,银行工作人员主动承担责任,自掏腰包将流失的6000元案款交付到法院。案件执行完毕后,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及时向相关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账户通知书及裁定书后,应立即对应冻结、扣划款项作限制处理,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因操作时间过长而导致案款流失。

《行政强制法》生效实施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必须以书面通‘知,通知金融机构实施冻结。此外,金融机构应该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存款、汇款的通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和地位,逼迫金融机构履行该行政机关本无权限进行冻结的通知,使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解释】需要各行政机关提前与各大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冻结、划转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内容、人员职责,方能做到按程序、不拖延、不泄密、不违法四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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