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海上侵权行为在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方面具有特殊性:
第一,海上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港口作业区域。其中,海上包括一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公海。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又称通海水域,指船舶可以沿着水流航行至海上的内河水域。港口则一般指具有船舶进出、靠离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和相应的码头设旋,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第二,海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在海上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即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风险相关的侵权行为。”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一般侵权行为即使发生在海上,也不属于海上侵权行为的范畴。例如,船员之间发生的轻微人身伤害、侵犯名誉权等,即使发生在海上也应该适用一般侵权法律规范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