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限是否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
工作日,通俗地说就是需要工作、上班的日子。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的规定,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O月1日、2日、3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本条中的法定节假日,主要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在少数民族地区,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习惯节日也属于本条所指的法定节假日。
二、关于期限的计算
在行政强制中,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这就是所谓的期限。期限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就会引起争议。“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1)10日以内的期限本身时间就比较短,而且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如果10日以内的期限也含法定节假日,在实际执行中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本法第3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以9月30日作出冻结决定为例,如果上述规定中的“三日内"期限含法定节假日的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最迟要在10月3日,国庆节假期尚未结束还处于休假期间的时候,就要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这样明显不合适,实际执行起来也会很困难。因此,本法规定10日以下,包括10日以内的期限仅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2)10日以上的期限本身时间较长,含法定节假日在内也不会因时间紧张给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行为带来不便,而且如果不含法定节假日,不仅会给计算期满日期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会造成期限的实际长短差距很大,不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期限的计算,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期限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限内,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本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1日接到申请为例,那么计算这一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12年6月1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12年6月26日前受理。
2、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如本法第58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以人民法院2012年6月1日受理为例,期限届满之日本应为7月1日,但因7月1日是周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应当以法定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即7月2日,为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的最后期限。
3、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所谓在途时间,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当事人通过邮寄递交的有关决定、申请的,在途中所用去的时间。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已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
四、“十日以内”包括10日。如果本法规定期限为10日,则只包括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共三类,分别是全体公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我的理解这里的节假日要包括双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