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销售者负有下列义务:
(一)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的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二)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三)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四)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并通知乳制品企业。
(五)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六)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七)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