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和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
2、“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3、其他解释内容同本法第二十三条解释的第3、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