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因此,一般认为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其二,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有重大生理缺陷的人进行诉讼也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但必须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指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定代理与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尽管在代理的对象和代理人的范围上完全一致,但它们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代理制度。前者是代理当事人为诉讼法律行为,后者是代理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前者受民事诉讼法调整,后者受民事实体法调整。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法定代理,在代理人的地位、作用、权限以及代理权发生和消灭的原因等方面,均有别于民事活动中的法定代理。因此,应在称谓上严格将这两种代理人区别开,前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后者称为法定代理人,而不能笼统地都称为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