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也就是表明申请者具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具体包括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相关材料。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除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外,必要时还要对申请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经审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