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交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在作为交通参与者时遵守交通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限制或者剥夺这项权利。但是,从另外一个方面看,交通管理则从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角度,从宏观上研究如何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所以,正如所有的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一样,有些交通的权利,也需要在服从和服务于更高的价值实现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规模或者一定的时间内被限制。
应当说,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目的是从更宏观的基础上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性和效率。
本条的目的在于依法确立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职权,避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条件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限制交通权利的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以便确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有充分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切实履行职责。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项措施实际上是指一种日常的管理措施。
以北京为例,为了维护首都的交通管理秩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采取一些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规定。1994年8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为了改善东、西长安街等道路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决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早7时至晚8时,东、西长安街从建国门桥(不含)至复兴门桥(不含)之间,天安门广场东、西侧路,人民大会堂南侧路以及台基厂大街,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通行,正义路禁止人力货运(平板)三轮车由南往北行驶。
1998年,为了缓解北京市中心区的交通压力,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对货运机动车、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进行交通管制。例如:对于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道路,在7时至21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道路,在7时至21时,禁止2吨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2吨以下货运机动车仍按照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对三环路、建国路、复兴路、朝阳路、安立路、阜成路以及京津塘高速路,6时至21时,禁止农用运输车、拖拉机以及外省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通行限制职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便具有强制力,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项内容与前一项不同的是,前一项主要针对经常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本项内容则主要针对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鉴于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更不容易为公众了解,所以,法律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社会,以免给大家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
这里所指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要是指大型演唱会或者体育比赛,大范围施工如目前北京正在进行的三环路的改造等,这些情况下,有的临时交通限制措施可能仅仅持续几个小时,有的则可能持续几天或者几个月。“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诸如封闭汽车专用道或者快速路的入口或者出口、单行线的设置等决定。目前,为了让社会周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一般采取报纸提前公告,交通台反复播发消息以及在网站上发布消息等形式。随着媒体的日益发达,公告工作的难度在逐渐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