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终止的程序
法人的终止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指整理、结束被解散法人法律关系的程序。清算有两种:第一种是法人破产时,由破产管理人从法人外部,按照破产的规定,对法人实行清算;第二种是法人解散时,由法人机关实行清算。
清算人(清算组织)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我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人的职责主要是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公司法人清算组织的职权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另外,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