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内容如下: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超载、严重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货、载客的公路客运车辆和货运机动车规定的有关处罚和强制措施。
释义和理解
在这里,被处罚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这里的“车辆”应当专指机动车,因为只有专门的客运汽车才能从事公路客运业务。公路客运车辆不包括在城市内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汽车、电车等。这里的额定乘员,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乘员人数。对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按照严重超载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客运车辆安全载客,不搭载除乘客行李以外的其他货物。
本条规定的第二类超载是货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客。“载质量”,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为车辆的货物净重。交通警察判断货运机动车是否超载的,要看机动车的装载是否超过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载质量,如果超过的数量达到核定载质量的30%,即构成严重超载。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按照严重超载处罚,这是因为货运机动车如果在载货的同时载客,则构成客货混装,客货混装会严重影响乘车人安全,是一种比较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货运机动车并非一概不得载人,需要搭载作业、装运或者押运人员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措施。这方面的详细内容请参照本法道路通行规定一章关于机动车通行规定中有关货运机动车装载规定的解释。
车辆运输超载是一个社会难题。受利益驱动、运价不合理、管理措施薄弱以及处罚力度不够等影响,运输超载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车辆的安全性能,也毁损了路面,危及行车安全。为了遏止超载行为,尤其是严重超载行为,近年来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对春运期间客车超载采取了“卸客转运”措施,一些地方对货车采取卸去超载部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些措施一是缺乏法律依据,二是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三是容易引发群众矛盾。
鉴于上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在规定对超载、严重超载以及不符合规定载客、载货的机动车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还规定了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本条第二款规定扣留机动车的目的,是为了让机动车驾驶人消除机动车超载或者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状态。对于客运机动车超载的,可以让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卸客转运”的方法使超载人员分流,当然“卸客转运”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应当将超载货物卸载,卸载货物可以委托他人保管,但因此发生的费用应当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审议的过程中,有一种主张认为,鉴于超载的严重性,应当对这种违法行为设置拘留处罚。考虑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的拘留,仅限于六种行为,即:1、挪用、转借机动车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2、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3、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阻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4、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5、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命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6、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处罚采取了慎用的态度。而且,规定了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的强制措施后,强制措施能够消除机动车违法状态,消除违法状态又会使违法行为人遭受比罚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有这些足以有效教育并抑制违法行为人再次违法。基于以上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超载没有规定拘留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超载规定的罚款处罚的起点相对是比较高的,一般超载就可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一般只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超载车辆运输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比较严厉的罚款处罚,最高罚款额可高达五千元,最低也不低于二千元。处罚的条件是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情节严重的,满足这些条件,就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目的在于促使车辆运输单位的负责人提高认识、严格管理,不要放任、纵容、授意、指使甚至强制机动车驾驶人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