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体交叉设施及附属设施竣工后的移交和管理维护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2012年,原铁道部对全路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专和高铁“公跨铁”立交桥进行统计,共计为816座,其中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267座,未移交的549座。造成立体交叉设施及附属安全设施移交困难的原因,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接收和管理维护的主体不明确;二是移交后的管理维护费用如何解决。多年来,铁路部门和道路部分为此问题多次研究协调,也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但就是落到具体实施阶段就难以执行,导致相关设施长期处于管理维护不稳定状态,严重危及铁路、道路安全。
为此,本条例专列一条,明确移交和管理维护,要求移交的前提是竣工验收合格的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移交;要求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移交和管理、维护,这里的“有关国家规定”应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相关文件、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