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铁路车辆和其他容器的生产以及检验、检测的原则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Ⅰ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一般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是指Ⅳ类和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释放到环境后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较小辐射影响的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很多都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原材料或者添加剂、催化剂,但若发生安全事故,因其天然的危险属性,又会严重危险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污染生态环境。鉴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两类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包装运输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如《危险品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专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与使用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第四章则规定了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各项具体环节。
由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危险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已经作出专门规定,故本条例不再重复,而是明确了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