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43:08百科知识库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对铁路机车车辆和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配件等方式,及时消除缺陷产品危害、使之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召回制度,是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在传统的补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法律责任之外,确立的预防性法律责任,其肇始于美国汽车业。20世纪中叶,汽车工业发展迅猛,汽车消费在美国逐渐普及,汽车安全事故及其人身伤亡日趋严重。在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力量的推动下,美国国会于1966年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此后,食品、医疗等领域的产品召回制度相继建立,并扩展到其它国家。召回制度作为对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充实和深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较晚。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5条第10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从而揭开了在我国建立召回制度的序幕。其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发布的数个部门规章中,都有产品召回相关内容。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召回制度的当属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该法第5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亦明确提到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安全状态对铁路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倘有缺陷,若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干扰铁路运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恶劣后果。据此,本条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的缺陷产品实行召回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召回条件的规定,即如何界定“需召回的缺陷产品”。在实践中,缺陷产品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由于设计不当,有些是由于品质控制不够严格,有些是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等等。应当根据缺陷产生的具体原因,选择解决办法;否则,设备制造者将无力承担召回成本,同时也极大地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一般而言,只有共性缺陷方适用召回制度。本条例对应召回的缺陷定义如下:“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从而明确了需召回的缺陷产品的范围。

二是对召回主体及召回结果的规定。条例规定,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符合召回条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作出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行为的,是设备制造者;作出停止使用行为的,是设备使用单位。设备制造者在作出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行为后,应当立即召回缺陷产品。这既是设备制造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召回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包括补充、修复、换货、退货、销毁等等,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其最终结果都应当是“消除缺陷”,令铁路专用设备处于正常的、符合安全标准的状态。

三是对召回具体办法作出的授权性规定。在铁路专用设备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是一项创新,没有现成的规则。因此,条例将制定召回具体办法的权力赋予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的召回办法应当包括召回的启动、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和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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