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实行地区封锁的,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的,由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违反《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制定实行地区封锁或者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规定的,除对有关规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外,对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签署该规定的负责人,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