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维护铁路治安秩序职责和工作分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行使该职权的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行使维护治安秩序的职权;二是,公安机关内部管辖权的划分主要按照“职责分工”,其依据主要是各警种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三是,原则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铁路治安秩序的主要范围,即车站和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各警种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车站和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对于具体的刑事案件和治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而言,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的管辖分工如下: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等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铁路内部职工在铁路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治安行政案件,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毁损、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此范围以外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是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维护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铁路治安秩序是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铁路人民警察是国家警察的一个警种,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派驻铁路的一支独立的刑事司法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负责铁路治安秩序和办理有关刑事、行政案件,与地方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共同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都属于国家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维护着国家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其功能和最终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对于各自管辖权分工的规定和做法,仅是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办理案件的原则划分。对于某些区域或某些案件,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可以协调管辖;遇有争议且协调不成的,还可以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比如倒卖火车票案件,嫌疑人手里的车票最原始的来源可能是从铁路公安机关的辖区非法获取的,但此后的销售或再购买行为往往会发生在地方公安机关的辖区,对于在地方公安机关的辖区内抓获的嫌疑人,铁路公安机关仍然可以管辖。在非法销售、转移、购买铁路器材行为的管辖问题上也应遵照上述原则确定管辖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