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主旨
本条是对特殊药品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所称“特殊药品”,也称“毒、麻、精、放”药物,包括具有毒性的药物、麻醉性药物、精神性药物、放射性药物四类。这类药品与危险化学品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二者均具有高度危险性,即具有易燃、易损、易污染、易扩散等特点。不同点主要是:危险化学品一般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适用范围较大;而特殊药品适用范围较小,其性质为药物,只适用于医疗。
《药品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二是规定了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三是规定了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四是规定了托运人办理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发生事故。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性药品的运输,按国家运输、邮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性药品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根据以上国家对特殊药物的管理要求,本条对这类药品的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具体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
(一)对特殊药品的包装、装载、押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上面提到的《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
(二)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