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理解。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条例为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专设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对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作了系列规定,一是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二是明确铁路建设各参与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三是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制度,要求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是规定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是针对实际中不合理压缩建设工期的问题,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六是严格竣工验收制度,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违反条例上述规定的行为,即违法招标的行为、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行为、不执行有关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不合理压缩建设工期的行为、不执行竣工验收制度行为等违反条例关于建设质量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或法律责任,而规定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工程建设方面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对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招标投标管理方面目前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招标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对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违反条例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本条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条例授予了铁路监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权。也就是说,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为铁路监管部门,即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