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义务的分类
担保义务与担保权利是相对应的,因此,担保义务的分类与担保权利的分类有许多相似之处,如担保义务也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担保义务以不同的标准可对其作出不同的分类。其中常见的分类有两种:
1.以担保义务产生的依据为标准,担保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当事人不能减少或拒绝履行的义务。例如我国《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抵押人不得以下列财产提供抵押担保:(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担保义务,只要约定合法,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在按份担保中,各担保人按约定的担保份额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义务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以担保义务履行的形式为标准,担保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担保义务人必须为一定担保行为的义务。例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按照约定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
消极义务是指担保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担保行为的义务。例如,抵押人不得进行一些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