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不可分性的内容
抵押权不可分性包含了:
1、抵押物虽经分割,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2、抵押物虽经让出其一部,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3、担保一债权的数抵押物,虽以其让与他人、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
对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担保法》的立法计划中可能未加考虑,但其关于抵押权保全的规定中,却有一句反映了抵押权不可分性的部分内容,这就是第51条第2款后段规定的“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不过,这只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部分内容,属于所谓“抵押物的各个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内容,还包括所谓“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44号)第71条关于“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第1款),“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第2款)的规定,以及第72条第2款前段关于“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规定。
抵押权不可分性中抵押权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让与灭失,或者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或清偿,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主要表现为:抵押物一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就全部抵押(包括已经分割或让与第三人的部分)行使抵押权,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剩余部分仍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部分分割或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抵押债权人仍就其应有部分对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权利。分期付款的债权,因部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侦权部分受清偿,并不导致抵押权的部分灭失,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物价格的涨落,原则上不影响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抵押物的价格上涨时,抵押人无权使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抵押担保关系,抵押物的价格非抵押人的原因下落时,抵押人也无义务再增加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