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沿海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完善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体系是事故应急的关键要素。应急反应机制是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过程中的组织及其内部相互作用关系,适用于各种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是有效应对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的措施、方法和程序。应急预案则是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件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过程、事件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备设施、物资、应急行动及其指挥协调等方面预先作出安排,明确了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结束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是应急反应的行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同时,我国也是《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每一当事国应当建立对油污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应行动的国家和区域的防备和反应系统,该系统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明确负责油污防备和反应工作的主管当局,公布能够接收或发送溢油事故报告的联络点,指定有权代表该国请求援助或决定按请求提供援助的当局。因此,本条款的规定也体现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的要求。为了能够行使好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的实际,组织制定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预案。与此同时,沿海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以便该应急预案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协调好、衔接好。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应急预案的制定强调预案的培训、宣传和演练。针对预案目标与内容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时应急预案管理的基础。应急预案中列入的所有功能和活动都必须经过培训演练,切实提高所有应急机构和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熟悉和掌握应急反应程序和方法。在培训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成为预案修改更新的参考。
目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体负责全国海上人命搜救和船舶溢油应急反应工作,交通运输部和沿海各省、市、区成立了26个海上搜救中心或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海域事故搜救和溢油应急反应工作,承担起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任务。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主要省、地市搜救中心和分中心建设应急决策指挥系统,连接所有搜救成员单位,形成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为核心的全国应急决策指挥联网,并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军队等相连接。
应急预案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国家级、海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码头)和船舶六级溢油应急反应体系。交通运输部与日本、韩国和俄罗斯共同制定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签署了《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环境溢油防备与反应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4月1日联合发布实施了《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和各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包括北方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南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东海海区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溢油应急计划)。2004年,根据国务院制定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交通部在原《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制定了《中国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计划》,将适用区域范围由海上扩大至所有水域,将污染物适用种类由油污扩大至油污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中国国家船舶污染水域应急计划》是我国船舶溢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其指导下,截至2008年底,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和浙江等5个省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和沿海31个地市级应急预案已通过地方政府发布实施。我国也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按照该公约的要求,我国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150总吨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编制完成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运输有毒有害液体化学品的船舶于2001年编制完成了《船舶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此外,为更好地整合国内资源,加强国内区域间的协作,海事管理机构主持编制完成并实施了《珠江口区域海上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水域船舶油污应急协作计划》、《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机制》等协作行动计划。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在沿海主要港口组织开展了不同规模的船舶防污和应急培训以及与IMO、东亚应急反应公司合作开展溢油应急培训,多次组团到北美、欧洲、日本、新加坡等国家考察培训。同时,交通部海事部门还在深圳、上海、青岛、海南等海域组织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海上溢油应急演习,如2000年“6.5”珠江口海上救助与溢油应急演习、2004年南海联合搜救演习、2007年渤海湾海域溢油应急演习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国内培养了一批溢油应急指挥人才和较为熟练的清污作业人员,提高了我国溢油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