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船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的构造、设备、器材,以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的要求。
根据本款的规定,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这通常是通过船舶检验来实现的。这里的船舶检验是指船舶的法定检验,船舶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船舶的船体结构、安全性能、动力装置、安全设备及其所用材料和部件的检验和试验,确保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和器材的性能和技术条件符合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船舶检验规范的各项要求和规定,使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以及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从而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得到有效环境。
我国船舶有国内航行船舶和国际航行海船的区别,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注意有所区分。对国内航行船舶而言,应执行我国的检验规范和相关规定,主要是指《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对国际航行海船,除执行《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我国的检验规范和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要求。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均由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CCS)进行。中国船级社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我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对船舶进行各种法定检查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授权机关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为船舶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船舶的结构即船舶构造,主要指船体结构、舱室布置、船舶管系等等。设备是指安装在船舶上,以保证船舶正常运转的各种设施和系统,本条的设备主要是指与防污染相关的设备,包括船舶动力系统,以及油水分离器、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垃圾及压载水、臭氧消耗物质的处理设施等等辅助机械。器材是指船舶配备的,用于防治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物资和材料。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包括《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船舶检验规范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等。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涉及船舶防污染的国际公约及其相关文件、指南和技术规则等。主要包括《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及其各附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规则》、《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本条第二款是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和文书的要求。
证书和文书是证明船舶所有权、性能、技术状况和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船舶必须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文书。船舶证书有法定证书与入级证书之分,本款所指证书是指船舶法定证书。法定证书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法定检查和检验合格后,为其签发的证书,是船舶接受并通过法定检验的证明文件。由于船舶的种类、吨位及航行区域等的不同,不同船舶所应取得的证书是不同的。船舶法定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文书是指国际条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必须持有的各类报告、手册、资料、说明书、记录等证明文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程序和布置手册》等文书需要经过相应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
通常情况下,进入我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以及我国国际航行海船,需要取得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主要包括:《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证书等。对于载运油类、有毒有害物质、散装运输化学品、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还应分别取得《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文书主要包括《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垃圾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等。对于载运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还必须分别取得《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货物记录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和布置手册》等。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应取得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见附表一。
我国国内航行海船可能需要取得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主要包括:《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证书等。对于载运油类、有毒有害物质、散装运输化学品、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还应分别取得《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等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文书主要包括《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垃圾记录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等。对于载运油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还必须分别取得《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货物记录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程序布置手册》等。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应配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详见附表二。
船舶法定证书是船舶接受并通过法定检验的证明文件,也是表明船舶是否满足航行安全和防污染标准的基本要素之一,因此船舶法定证书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查验。由于相关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的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种类、格式和内容需要不断更新,以满足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均有有效期的限制。船舶随船携带的证书与文书必须是全面的、有效的,格式与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附表一:
中国籍国际航线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配备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依据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3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船级社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4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Ⅳ 船级社 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400总吨以下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0人以上的新船以及该附则生效之日5年后上述所有船舶。
5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Ⅲ 船级社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
6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证书)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2000吨以上作为货物的散装油类的船舶
7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证书)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船级社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8 《国际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COF证书)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9 《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0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
11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 船级社 1986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C、蒸汽绝对压力超过0.28兆帕的液化气体及其他同类的散装其气体运输船舶
12 《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3 《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
14 《货物记录簿》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海事管理机构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5 《垃圾记录簿》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6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7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附则Ⅱ 海事管理机构 同时适用《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37条和附则Ⅱ第17条的船舶
18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9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I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20 《程序和布置手册》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 海事管理机构 指定载运X、Y、Z类物质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附表二:
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证书、文书一览表
序号 证书、文书名称 签发机关 适用船舶
1 《船公司符合证明》副本(DO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2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 海事管理机构 500总吨以上所有船舶
3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所有船舶
4 《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20米及以上船舶
5 《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20米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6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化学品适装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散装运输化学品的各类船舶
7 《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各类船舶
8 《海上船舶危险品适装证书》 船舶检验机构 20米及以上运输包装类有害物质的船舶
9 《油类记录簿》(机器处所)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0 《油类记录簿》(货油、压载的作业)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
11 《货物记录簿》 海事管理机构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2 《垃圾记录簿》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及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14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 同时适用《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37条和附则Ⅱ第17条的船舶
15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 150总吨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
16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海事管理机构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核准载运15及以上人员的船舶
17 《程序和布置手册》 海事管理机构 指定载运X、Y、Z类物质的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