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建立执行诉讼至少有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是诉讼时效问题。4有学者认为,-执行诉述咋十对的是已生效而未执行的行政行为,被生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已放弃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在诉讼时效经过后再提起执行诉讼岂不是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则?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笔者所构建的执行诉讼的原告是行政机关或权利人,对于行政机关或权利人来说,要求法律救济的时效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经过一定的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才开始计算,这种时效区别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时效。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即提起执行诉讼的期限),执行诉讼时效就没有经过。
另一个问题是,义务人会不会故意不履行义务而等待行政机关或权利人提起执行诉讼呢?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但这并不构成构建执行诉讼的障碍。理由如下:(1)由于绷示诉讼提起前,案件并未经历过诉讼程序,执行诉讼不构成司法上的重复处理。提起执行诉讼的机关一月无是本身无执行权的机关,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决定时,行政机关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可回避要接受司法审查,在这个问题上,现行法规定的非诉执行制度与本文构建的执行诉讼是同理的,吸收继承现行非诉柑示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增设执行诉讼不会导致行政效率的降低;(2)如果义务人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主动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执行诉讼则给了义务人以平等身份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的希望,这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如果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义务人的参与不会阻却原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而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这样的结果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与行政诉讼的功能也是切合的。设立执行诉讼,使执行案件的审理能够按照司法程序!遵循诉讼的基本准则进行,更加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作出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