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的行政审判庭。房地产纠纷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
(1)对拒发、扣留、吊销房屋建设、施工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许可证和执照,对房地产建设、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拆除、查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认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3)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产权证、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使用许可等)和执照,行政机关不予许可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的法定职责,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5)对相关行政裁决不服的,基于行政裁决的非终局性,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6)对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错误登记不服的,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当其错误为之时,当事人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