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码头、装卸站是船舶进行货物作业的场所,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在码头、装卸站进行作业,本身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需要码头、装卸占具备一定的防护能力;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机舱的含油污水、垃圾等,需要在码头、装卸站接收处理,因此,船舶应当在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根据本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做出了规定,本条规定与此并不重复,而是对码头、装卸站如何服务船舶做好防止船舶污染、为船舶提供必要的防治污染的设备或设施提出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安全装卸能力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与进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和设施,以及与船舶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规模、风险相适应的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并保持这些设施、设备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将安全装卸能力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接收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码头和装卸站进行验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的码头和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