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主旨
本条共三款,是关于对船舶拆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拆解船舶在驶入拆船单位之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内容包括船上留存的燃油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等,并在拆解作业之前,应当将有害材料清单报海事管理机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适合拆解证明。拆船单位应当制定拆船设施管理计划,建立和实施安全和防污染作业规程。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船上易燃、易爆、污染危害性物质;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应交由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船舶燃油供应单位临时储存或处置。为防止油类污染,拆船前要将燃油舱、货油舱中的存油驳出,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在拆解前,对燃油舱、货油舱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并由专业机构组织测验、评估,出具相应评估报告或证书如测爆证书,并将相关测验数据和报告如实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撒。一旦出现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漂浮物,必须及时收集处理。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不得投弃或者存放水中,带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严禁进入水中。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拆船作业中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因为船舶冲滩易造成船体破裂引起油类污染,冲滩还给船上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所以禁止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