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对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基本程序是:
1.起诉和受理
起诉必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方式有口头起诉和书面起诉两种,书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有权委托1人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要进行诉讼时效的审查和起诉条件的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口诉笔录抄件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除了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实行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组成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和裁判等内容。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般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5个月内审理终结。
4.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如能调解达成协议,则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正原判的判决,或作出发伺重审的裁定等。第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定机关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也可以在两年之内申请再审,当事人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5.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够顺利得以执行,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程序。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两种。
(1)申请执行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开始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移送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效力之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执行措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