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非法取证行为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我国非法证据可分为三类:
1.非法言辞证据。非法言辞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采取酷刑或其他足以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证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正当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
2.非法实物证据。非法实物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非法搜集、非法扣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辨认、非法羁押和非法监听通讯、非法诱惑侦查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具体包括:
(1)公安、司法人员通过非法搜集、扣押、辨认、侵入公民住宅取得的实物证据;
(2)未经合法授权采取秘密监听、电讯截留、诱惑侦查等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3)通过非法羁押取得的实物证据;
(4)以其他严重侵犯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3.通过非法证据取得的其他派生证据。通过非法证据间接取得的其他派生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以通过非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得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笔录等言辞证据,以及通过非法羁押、非法辨认等违法程序取得的涉案赃物、工具、痕迹等实物证据为线索,进一步收集的其他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