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诉讼模式现状
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最根本的是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制度的健全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基石。
而制度的健全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司法上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保护权利的最基本手段。但令人担忧的是证券侵权救济方式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长期缺失,侵权行为人只有刑事和行政责任承担的后果预期,而民事救济方式的缺位造成缺少民事责任的追究,投资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证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法院应予受理。在此基础上,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了迄今为止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最全面的救济规则。
《通知》和《规定》的颁行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结束了我国在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求助无门的历史,有助于对利益被侵害了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司法救济,予以保护。但这两项司法解释将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模式限制在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模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