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32:13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时,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采取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以及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应遵循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不妨碍调查取证,是船舶污染事故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包括如实提供调查人员需要的防污染证书、文书、日志、各种记录和污染事故现场资料,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组织的询问等等情况。

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以及阻挠污染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恶意串通蒙骗调查人员的,都属于妨碍调查取证的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应当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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