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3年4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中,消费公益问题成为其一大亮点,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一)拓宽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律赋予越多主体提起消费主体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资格,消费公益越有可能实现。我们应当根据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张理论,重新审视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当其他主体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公民个人作为最广泛的参与主体,可以弥补其他主体的不足,提高整体的积极性。检察院雄厚的人力和物力能减轻举证困难给诉讼带来的压力,推进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二十年来的首次修订中,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看到消协真正作为消费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
(二)明确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消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通过在已有的大标准下制定相应的受案原则来明确。首先,必须遵守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益诉讼范围的划定必须严格遵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大大降低了,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消费公益的维护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坚持维护消费公益的原则。在决定是否属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范围时,应当以维护消费公益的目的为衡量基准。最后,因为司法解决纠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且判决的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应当始终遵守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健全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套机制
相关配套机制的重新构建,对消费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整体模式的作用发挥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首先,当适格主体提起相关诉讼前,可以在法院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报道,通过这样的前置性措施可以使更多受害消费者在司法程序中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次,在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案件时,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以及对对方的主张提供反证。但消费者个人在举证有困难的时候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侵权者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证据。再次,该类案件可以建立国家补贴制度或者国家基金在原告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时给予帮助。最后,对于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种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受害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