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30:33百科知识库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污染物接收作业许可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是针对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作出的。

二、本条规定中对于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的单位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是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三、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为罚款,并依据违法行为是否产生了危害后果而设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对于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但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罚款数额幅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已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罚款数额幅度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四、对于排放污染物的船舶的处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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