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
(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的;
(三)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进行危害性评估的。
主旨
本条共一款三项,是关于违反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因此,船舶违法载运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船舶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码头、装卸站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因此,船舶违反该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对其进行处罚。但对进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不具有相应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不能实施处罚。
(三)载运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规定申请危害性评估
这是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要求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因此,处罚的对象是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
二、对于本条中的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首先采取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强制卸载的强制措施,并同时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作业主要是针对正在进行污染危害或者危害不明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码头和装卸站采取的。强制卸载是针对船上载有污染危害或者危害不明货物的船舶采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