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分销权开放的历程及现状
分销是指产品的所有权从生产者或商人手中转移至最终消费者的活动与过程。分销一词是伴随着市场营销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属于营销学的范畴。按照WTO协议,分销属于服务贸易领域,由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及特许经营4个主要分部门组成,还包括各种与分销相关的附属服务,如:分装、储存、运输、促销及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分销权即?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窒竦淖矢瘛T?978年之前,我国国内流通分为两大体系:由物资部主管的生产资料流通体系和由商业部主管的生活资料流通体系。重要的工业原材料和产品等生产资料的流通由国务院、部委、地方物资部门按照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销特点实行分级管理,以计划分配为核心,不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生活资料流通也同样实行国务院、商业部和地方三级管理,以统购统销为核心,其中,13用工业品通过生产者——一级批发——二级批发——零售商的三级流通渠道送达消费者。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首先冲破了生产资料不能作为商品流通的理论束缚,于1993年撤销原商业部、物资部,组建了国内贸易部,打破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流通长期分割的局面。
同时,改革传统的单一经济形式、单一经营方式、单一流通渠道和多流通环节、封闭式的商品流通体制,向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并存和少流通环节、开放式的商品流通体制转变;绝大部分商品流通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变为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目前,除粮食、棉花、烟草和盐等少数消费品实行国家定购、委托收购、国有公司专营外,其他所有商品的国内分销业务都已对国内企业完全放开。对于外资企业,人世前,其从事国内分销的商品种类、股权比例和地域受到一定限制,外资企业不得在国内分销本企业以外的产品,也不得拥有或经营批发或仓储网络,外企国产货的销售、配送等相关服务必须和进口货物分开,大部分的国外进口商品是由国内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并通过代理公司分销的。人世后,按照2004年4月913公布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我国取消了外商从事分销服务的股权和地域限制,允许外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12月1113起从事除盐和烟草外的各类商品分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