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主旨
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研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犯罪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这里所说的“青春期教育”是指对在生理上性趋于成熟但在心理方面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进行的生理卫生常识的教育。主要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等三个方面的教育。我们知道,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正置由少年向青年过渡,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由不成熟向成熟过渡的急剧变化时期,这个时期未成年人的显著生理特征就是性腺的发育和性腺的成熟,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相应的性意识的发展和性成熟,这是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最重要的心理特征之一。未成年人生理上的青春发育,伴随着心理上性意识的发展和成熟,性的价值观处于不稳定、未定型阶段,如果不适时地对他们进行青春期教育,使他们了解人体的结构、生理的发育、特别是性器官的发育和性意识的发展、性心理的形成等基本知识,加以正确引导,消除他们的好奇心,就难以保证他们身心健康地发展。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要以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为核心,通过教育,使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身生理的发育变化,注意保护健康,养成卫生习惯;培养未成年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懂得自尊、自爱、自重,增强他们的自我控制的能力,正确对待男女同学之间的关系,使他们身心健康地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教育,如何做到适时和正确引导,就必须加强对青春教育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教育的时机、内容和方法的研究。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是指对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因素的清除、对扭曲心理的矫正和对创伤心理的修复。心理是人的思想、感情等内心活动。人的心理支配人的行为,行为是心理的外部表现。未成年人犯罪,正是诸多不良心理因素发展及与外界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即由不良心理状态到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因素的发展,不良行为将会不断出现,一旦直接受了外界的不良因素影响,或者在某种境遇中受到挫折,就可能形成犯罪心理和发生犯罪行为。比如某个品行不端,不爱学习,经常逃学的学生,如果受到学校处分,遭到别人歧视,或者受到家长训斥等,都可能使他们产生挫折感,极易形成犯罪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可见,未成年人不良心理因素的产生、发展,心理状态的扭曲,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密切关系,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注意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和行为的变化,对其心理上的不良因素和扭曲的心理状态及早矫治,就可以阻止不良行为的发展,削弱或者排除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动因,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没有犯罪的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因此,研究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方法。
预防犯罪对策是指预防犯罪的策略方法。不同的犯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手段和不同的犯罪心理,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方法,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因此,研究预防犯罪对策是打击犯罪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需要。
二是在研究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犯罪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未成年人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与成年人是有区别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基本稳定,而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处于过渡时期。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同,其生理、心理发展状况、成熟程度也不同。比如辨别能力、智力水平、心理承受能力、行为自控能力等,都因年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小,辨别能力、行为自控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越差,智力水平也相对低下,极易接受外界不良影响,形成不良心理因素,以致形成犯罪心理。因此,在研究对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时,只有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不同生理、心理特点,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