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如下: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经营场所”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的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这也应该是《新条例》及其《办法》的应有之义。
但是,仍有注意区别住所和经营场所二者不同而又密切联系的必要。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存在不同情形,如是本地经营,也就是经营场所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一是以住所(家的地点)作为经营场所混同使用,二是租赁经营场所使用,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如是异地经营,经营场所不在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一般指跨越县、县级市、旗这一行政区划,跨越县级区不宜作为异地理解,一是将经营场所作为经常居住地一并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混同使用,二是租赁住房作为经常居住地成为住所,另租赁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旧条例》确定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管辖权,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步发生了变化。由于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公民住所不再是确定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权的根据,公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管辖权,依据《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因此,《新条例》确定了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管辖权。
本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可能包含哪些信息呢?是一个公民在同一登记机关或者全国范围内只能申请一个个体工商户登记?是一个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还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可否存在不经登记机关登记的次要经营场所?或者说是一个公民只能领取一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说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只登记一个主要经营场所,其它次要的经营场所不登记,可存在一照多摊?在实践中,一个公民在同一登记机关或者不同登记机关登记多个个体工商户,领取多个营业执照,或者在同一登记机关主要经营场所领取一个执照正本,其它次要经营场所仅领取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这些现象大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工商部门还出台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允许。本款的规定究竟蕴含的是什么?异地经营的制度是否已经失去了依据?这些似乎依然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