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申请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承继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而《办法》登记的经营者姓名是指申请人姓名,即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办法》在征求意见时曾规定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其实一个家庭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一般不影响家庭财产共有、民事责任共担的原则。所以《办法》第八条设置了备案这一规定,由于备案又不是一个独立程序,而是一个附随程序,所以申请书直接表述为“经营者签名”而非“申请人签名”。
本条第三款虽然是新规定的内容,但是此本是民事代理的应有之义,只不过是明示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