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的范围
工业产权的范围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范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
工业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巴黎公约》所界定的上述各项。此外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又有一些智力成果被纳入工业产权的范围,如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植物新品种均在受保护范围之内。狭义的工业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按照权利客体的不同,工业产权还可以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两个类别。创造性成果权包括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是人们智力创造活动的成果,一般产生于科学技术、工业领域,对象在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取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及其他具有竞争意义的商业标记权。这类权利的保护对象为标示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厂商特定人格的显著标记,主要作用于工商经营之中,可识别性是这类客体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