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办证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 依法办证是公证机构办证的基本原则
“应当遵守法律”,可以简称为“依法”。依法原则是基础,做不到依法,则客观、公正原则无从谈起。公证是一种法律活动,公证证明是一种法律证明,公证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因此,公证活动的第一要义就是“应当遵守法律”。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依法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公证机构办证应当遵守公证法及与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的公证程序规范;第二,公证机构办证应当遵守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民商实体法规范,这是公证证明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履行职责时要运用这些实体法规范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第三,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诉讼程序法规范。因为公证的作用之一是预防纠纷,但在纠纷发生时,公证书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要遵守证据规则的要求;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要遵守诉讼程序法规范。
二、客观是办证的原则
公证是法律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公信力是公证的固有特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同时,还应做到客观。客观原则是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所谓客观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忠于客观事实,能凭借主观想像、猜测来办证。正如前述《日本公证人法》第三五条所规定的,公证人制作公证书必须记录其所听取的陈述,其所见到的状况以及其亲身考察到的事实,并应当记明其考察的方法。有时公证员还需依据程序规则,以程序来保障客观性,为此有的公。证程序规范要求有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证,有的则要求有证人在场,等等。
三、公正办证原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证的公正原则,有别于法院司法的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而公证主体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只能引导当事各方达成合法、公平的协议。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通过履行咨询义务来实现公证的公正价值,咨询义务要求公证人负有公正的义务,即公证人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他应当公正地评价双方的利益,从法律角度保护弱者,对当事各方提示法律风险,供当事人决策时参考。如果所办理公证事项违法或者不公平,他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在这里,公证人不是单纯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公证各方当事人乃至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服务,其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单纯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甚至双方当事人,而是为公共利益而承担。如果公证主体不能公正地平衡公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导他们达成合法、公平的协议,以此保障法律安全,则公证制度就应该被否定。因此,公正原则是公证的生命线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