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
对发起人的直接追索权,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能如期清偿应付的本金和利息,发起人同意向买方担保偿还某些金融资产,或者把一定的确定为违约的金融资产从买方手中购回。在实务中,可执行直接追索权的金融资产通常是某种形式的“违约应收款”,具体包括:已经超过合同到期日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财务状况已经恶化(如处于支付不能状态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已被发起人从自己的记录中去掉的金融资产;债务人同时是其他违约应收款合同的债务人的金融资产。
向发起人追索的变通形式是发起人设定特定资产作为担保,类似于“物”的担保。即发起人在出售给SPV的证券化资产范围之外,再另行划出一定比例资产作为证券化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的补偿资金的一种来源,即由担保资产的现金流来保证支付投资者的当期收益;如果发起人所提供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证券化资产损失或现金流缺少的金额,发起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信用增级行为,实际上是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的结合,只不过这种责任是补充性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