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没有关于公证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公证法列举了不得担任公证员的四种情形。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任一情形,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对自己所作的具体民事行为能否发生法律上和自己预期的法律效力与法律后果以及自然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来衡量和决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0/25487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郑和耆袷滦形芰Α⑾拗泼袷滦形芰臀廾袷滦形芰Α8菝穹ㄍㄔ虻挠泄毓娑ǎ耆袷滦形芰θ耍ㄊ芩暌陨喜宦酥芩辏宰约旱睦投杖胛饕罾丛吹淖匀蝗耍约笆酥芩暌陨系淖匀蝗耍晃廾袷滦形芰θ耍ú宦芩甑娜艘约安荒鼙?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不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控制自行为的精神病人。公证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肩负的责任重大,因此,公证员必须是一个具有完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年龄太小或有严重智力精神障碍,他们如果担任公证员,必然不能完全履行执业义务,并且很可能损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根据立法精神,还有一部分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也不能担任公证员。至于一些有轻微残疾的人,只要不影响工作,特别是不影响正常的感知能力,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其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刑事处罚包含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五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种附加刑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公证员职业特殊性的要求,虽构成犯罪但免除刑罚或者不判处刑罚的,也不宜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从事的是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共职务行为,遵纪守法和品行良好是公证员履行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故意犯罪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意图,职务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不能按规定履行职务,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与公证员职务的基本特征是完全矛盾的,所以因故意犯罪和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公证员。需要指出的,因非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仍然有可能担任公证员,这是由于非职务过失犯罪行为与公证员的职务和执业无关。
三、被开除公职的
开除公职,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方式。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对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公职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担任职务。根据《公务员法》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开除是指有关单位认为受处分人实施了与其公职身份不相称的违法或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取消受处分人任职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从行政处分的后果看,开除是最严重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并且不能解除。公证员是经法律授权,依法从事证明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曾经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显然是不允许担任公证员的。这里被开除公职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是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公证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公证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保险代理人等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职业,国家实行执业证书管理,未取得相关执业证书者,不能从事此类职业。被吊销执业证书,说明相关人员实施了与其专业人员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的实施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开除公职人员不能担任公证员是从公证员职务的公职属性进行的限制性规定,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公证员是从公证员职业的专业人员属性进行的限制性规定。
吊销执业证书是专业人员所受到的最严重的职业处分,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对于受处罚人终生有效,也就是说,专业人员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就意味其终生不能从事该项职业。受过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的专业人员,也终生不具备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另外,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