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归侨、侨眷汇收入合法权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侨汇”,是我国旅外华侨从事各种职业所得,用以赡养(供养)、扶持其国内的眷属维持和改善生活、发展生产等方面使用的汇款。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之一。
按照本条的规定,国家应依法保护归侨、侨眷侨汇收入的合法权益。建国后,我国政府多次颁布了保护归侨、侨眷汇收入的政策、法规,如1955年2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贯彻保护汇政策的命令》;1980年10月28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长远政策。”60年代初开始,人民银行开设外币存款业务并对侨汇兑换人民币存款给予优惠,提供侨汇供应商品,鼓励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保证了归侨侨眷的生活和建房的需求,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性。特别是在我国非贸易外汇短缺的时期,侨汇对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繁荣侨乡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根据侨汇收存使用的变化特点,对侨汇的保护和优惠性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政府规定,免征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的个人所得税。
本条款刻意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延迟支付、强行借贷或者非法冻结、没收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是保护归侨、侨眷侨汇收入不能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的法律依据。这里包含侵害的主体无论是单位组织,还是个人,都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服务上的制约、个人的影响力等损害到归侨、侨眷接受侨汇人的权利和利益。体现了国家对归侨、侨眷汇收入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