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因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而应当承担的由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强制其承受的法定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得以履行的保障机制和违反法律义务的矫正机制,它的有无以及是否合理,标志着法治实现的程度。其特点是:一是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因为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的否定性、不利性的后果,主要补偿和制裁两种;三是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义务和承担制裁后果的内在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作为保证的。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和法律责任的原则
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在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实质根据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法律的价值角度讲,法律责任应体现正义与利益、惩罚与补偿的法律价值。其中,正义与利益是法律责任的主观性价值,惩罚与补偿是其客观性价值,两者共同构成法律责任的价值合理性。在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上所体现的合理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正义与道义性惩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利益与功利性补偿的严格责任原则。在实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责任法定原则,即: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二是责任自负原则,即:谁违反了法律,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责任平等原则,即:任何责任主体都不得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不能有法外特权;四是因果关系原则,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或者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五是责任相称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及其轻重应当与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轻重相适应,类似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同或者相近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在本条中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公法责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私法责任就是民事法律责任。本条主要涉及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一)本条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积极行政义务和消极行政义务。前者包含契约关系的、有束缚的、有义务的、不可推卸的等含义,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做的事情,即“当为”,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必须进行一定的作为,不得失职。如本《实施办法》中第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如果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致使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要承担违反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后者是指消极行政义务要求的不作为,不得侵权,如果“不当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这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又称违反纪律)的惩戒措施。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六种行政处分方式:1.警告。这是较轻微的处分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比较轻微的,予以警告处分。2.记过。这是一种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具有严重的意思,从其适用对象来讲其违法行为情节比警告严重。3.记大过。这是比记过更为严重的处分方式。4.降级。这是指降低行为人工资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并不降低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5.撤职。这是指撤销国家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仍是国家公务人员,保留其所在单位的编制。6.开除。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适用于那些严重失职屡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不适合继续留在原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本条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本条关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涉及的渎职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等。
这里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按照的条件、要求任意决定、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行为导致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里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但深信能够避免;3.侵害的客体是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导致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这里的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主方面是故意;3.侵害的客体是公务职责的公正、勤勉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谋求私利,寻求或者屈从私情,弄虚作假;其和赤导致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