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法基本特点
其基本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具有双重地位,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管者。特定地区作为主体的条件则取决于其独特的地位,如港澳台。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国际金融法主体与作为国内金融法主体的地位并无本质差别,他们是参与者和受监管的对象;若有差别,主要看他们是否使用外汇。而在国际经济交往如此广泛而频繁的今天,使用外汇是普遍的现象。
2.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本国货币、外国货币和其他货币单位如特别提款权、欧元等,也包括某些跨国运转的资金工具,如国际证券、大额定期存款单、国际票据、信用卡、信用证等。随着国际金融活动日渐活跃,某些新的客体形式也在发展,如电子CD和金融票据。因此,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应限制在狭窄的范围内。
3.法律渊源。(1)国际条约,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2)国际惯例,具约束性的如《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任意性如ACE惯例规则①;(3)涉外金融法。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国家对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所确立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无论其以何种规范形式表现,主要涉及到:(1)对外筹资,如借款、发行证券(股票、债券等);(2)金融资产的向外移动,如对外投资、国际支付;(3)担保,如对外筹资和担保外来投资。
4.国际金融法的内容。(1)国际贸易金融法,主要是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如国际票据制度、国际支付规则;(2)国际投资金融法,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国际融资如贷款、证券和信托投资、投资基金和融资担保以及相关的金融市场、银行及金融监管;(3)国际货币金融法,主要包括国际储备、国际收支和汇率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