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常驻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批准机关的批准证件;
(二)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等;
(三)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四)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上述第(二)、(三)、(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