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10:40百科知识库

测绘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测绘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与地理信息共享应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理信息产业是指以现代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高技术服务业。地理信息产业涉及测绘装备制造和地理信息相关软件开发、地理信息工程服务、卫星遥感及航空摄影、位置及导航服务、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内容。地理信息产业综合效益好、带动系数大、国际化程度高,是与国家安全紧密关联的特殊产业,具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

随着近年来地理信息产业迅速兴起并保持高速增长,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地理信息是重要的基础性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利用地理信息,有利于促进国土空间布局优化,有利于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2、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地理信息是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在维护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其他非传统领域国家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重要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监管,对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3、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地理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将促进物联网、智慧城市以及关联服务业的发展,完善“网格化”社会管理,支撑重大项目科学决策,带动创业就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4、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是保障?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5/31563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透纳泼裆闹匾谌荨5乩硇畔⒁殉晌嗣袢褐谌粘I钪胁豢苫蛉钡墓丶畔ⅲ诼糜纬鲂小⒁搅莆郎⒎隼现械确矫嬗τ霉惴骸<涌斓乩硇畔⒉捣⒄梗欣谌嗣袢褐诟喔玫胤窒砀母锟诺某晒?/p>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2014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地理信息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推进面向政府管理决策、面向企业生产运营、面向人民群众生活的地理信息应用。繁荣地图市场,鼓励制作和出版多层次、个性化、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地图产品,开发出版城市及公路水路交通多媒体地图和三维虚拟地图等特色地图。积极发展地理信息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以地图为媒介的动漫、游戏、科普、教育等新型文化产品,培育大众地理信息消费市场。要做好统筹规划,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集聚、整体推进和全面提升,加强分类指导,大力发展对产业具有支撑、牵引作用的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按照国务院要求,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了《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更加详细地规定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规划。此次测绘法修订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发展地理信息产业,采用安全可信产品和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水平,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特别是随着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的应用,采用国产关键核心技术装备,保证自主可控尤为重要。因此,参照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表述,新修订的测绘法专门增加了“国家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内容。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 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推进地理信息开放共享,组织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性试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实保障政府部门应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和资 源浪费。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首先要求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明确在2017年底前 基本形成跨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要求加快完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库等国家基础数据资源。

目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气象、地震、军队等部门签订地理信息共享协议,在提供1∶ 25万、1∶ 5万、1∶ 1万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同时,也共享了有关人口、气象、交通、地质等专业地理信息,进一步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但是,目前我国地理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健全,有些部门地理信息数据分散在多个下属单位,共享协调困难,社会化应用缓慢,难以有效利用地理信息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获取分工、更新和共享工作,在切实保障政府部门应用需求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引导和支持企业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以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为主要管理工具,整合与空间信息有关的非空间信息,以宽带网络为载体,以各种信息终端为媒介,面向政府、公众、行业提供地理信息的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作为,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及时”的要求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将数据开放给社会使用,目的在于促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充分应用,方便政府部门和企业公众及时获取准确、详细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产业发展和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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