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6:06:55百科知识库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等税率适用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与《关税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一致。需要注意两点:

一、本条将《关税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进一步明确为“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这是因为,本条所述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都要填写报关单,一般先不需缴纳税款,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当其改变为可以自由流通的货物需缴纳税款或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时,需再次填写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例如,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时,需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减免税货物经批准出售时,需填写报关单申报纳税;暂时进境货物不再复运出境,需填写报关单申报正式进口并缴纳税款。

二、本条增加了一项内容,即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也应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越来越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总署修改了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不能存入保税仓库的规定,即从境外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以直接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流通。这种货物显然也属于保税货物,但与《海关法》第一百条关于保税货物的定义(在境内存储、加工、装配后应复运出境)却不尽一致。为了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根据《关税条例》的立法原意,在《征管办法》中对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时税率的适用日期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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