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计征汇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关税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汇率的原则规定,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海关计算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所使用的汇率应当是“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将“汇率适用日期”与“税率适用日期”完全统一起来,即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哪一天的税率计征税款,就应按照同一天所适用的计征汇率计算完税价格。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关计算完税价格、计征税款使用的汇率每个月是一个固定值,而不是银行公布的当日汇率,为此,用“计征汇率”这样一个专用名词将二者区分开。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计征汇率的确定方法。
关于计征汇率的新规定,不但解决了长期以来实际操作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过去一直规定,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计征税款,而实际操作中由于是计算机系统自动计算,一般都是按照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汇率),而且也便于纳税义务人提前了解掌握其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另外,本条还明确规定“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改变了以往缺乏法律依据的“完税价格计算至元”的做法。从数学意义上讲,如果完税价格计算至“元”,税款再计算到“分”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这时只能保证税款到“元”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