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时限的规定。旨在规范海关征税操作程序。
释义和理解
按照征税管理的一般要求,海关应当在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之后再计征税款、打印税单。近年来,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形势,以及海关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的需要,海关实行了一系列便利、便捷通关措施,逐渐打破了原有的基本征税模式。由此造成一些海关现场打印税单的时间比较随意,甚至货物还没有到达口岸就已经打印出税单交给纳税义务人去缴纳税款。这种做法不但容易造成因重新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等而删单、改单的重复劳动,也容易引起纳税争议。特别是一些做法完全背离了征税的基本原理,从而可能导致适用税率、汇率的错误,最终给国家或纳税义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了维护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正确执法,本条原则规定了现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的时间要求,对现场海关征税工作流程作了原则性的规范。对于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之后,海关完成各项审核工作(包括审单中心和接单现场的单证审核、单货核对、货物验估等),已经确定了进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时,再填发税款缴款书。特别是对一些只有通过查验(验估)核实之后才能准确确定其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的货物,原则上应“先查验(验估),后计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适用税率、汇率和计征税款的正确。
二、考虑到海关实行风险管理,有可能在任何一个环节进行布控,因而不排除存在海关已经打印税单,在最后放行环节布控的查验中发现问题而需要修改报关单和税单的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三、海关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并确定了应征收的税款后,应当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这个规定具体体现了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的原则。对于是否规定一个打印税单的明确时限,在《征管办法》修订过程中也曾有过争论。考虑到各关业务量的大小差异较大,且海关现场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简单地统一规定一个时限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各海关的实际情况,也不能保证各海关现场都能在规定时限内打印出税单,因此本条采用了“及时”这个相对比较模糊的字眼。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应掌握在完成海关全部审核工作并确定了应征税款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发税款缴款书。
四、考虑到海关实行各种便利、便捷通关措施,以及对一些特殊的货物给予特别规定的实际情况,本条用“除另有规定外”的方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先打印税单,但必须保证:(1)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确有明确规定;(2)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不会因国家(或海关总署)调整而发生变化;(3)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数量等已经基本确定。
另外,本条还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在领取税款缴款书后办理签收手续的义务。作为纳税义务人领取税单的凭证,海关应当建立签收手续,以明确区分海关及纳税义务人各自的责任。具体签收手续如何办理,由各关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