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

政治法律2023-02-04 16:06:32百科知识库

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 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

商品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并不直接保护所有商品的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能通过注册商标间接受商标法保护或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使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保护,实际上也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权利,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法益。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视为一种权利。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一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认为泰山公司“在祖国大陆地区对‘仙草蜜’、‘八宝粥’两产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17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摺⒗叵等恕⒅っ魅耍⒁筇峁┲っ鞑牧匣蛘哂氩徽本赫形泄氐钠渌柿希唬?)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关于法律责任,该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签: 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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