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行为的法律属性
关于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行了规定。该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我认为此规定对于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行为的定性过于笼统。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之一,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不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过错。在商号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可以说在大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这是因为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的商誉的载体,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知名度,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有些经营者正是看到了商号与商标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所以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主观上?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96773.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任薰室庖参薰А1热缢担谏毯拧⑸瘫甓济挥兄鹊那榭鱿拢毯潘腥恕⑸瘫晁腥朔直鹣蚬ど绦姓芾砘氐羌恰⒆⒉幔既〉昧撕戏ǖ纳毯湃ā⑸瘫耆āV皇窃诤罄吹氖褂霉讨校捎谏毯呕蛘呱瘫昊竦昧私细叩闹龋佣鸲叩某逋弧T谡庵智榭鱿拢夜煞ü婷挥凶龀鼍咛宓墓娑āN胰衔谛形酥鞴凵喜淮嬖诠淼那榭鱿拢捎谏瘫昊竦昧私细叩闹榷鸬亩叩某逋唬颐强梢越庵殖逋恍形ㄐ晕瘫?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4/26725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侵权行为,进而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但是不应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一方面,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只要求存在混淆或联想的客观事实,主观过错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它只是认定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要件。另一方面,在商标获得较高知名度后,商号所有人会借助于商标较高的知名度,获得不当得利,即自己利益的增加没有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看,也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如果由于商号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而引起的冲突,商号所有人可以在商号发生效力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商标所有人停止使用,但也不应要求其赔偿。